"

花钱找关系 托人办事的 钱 ,事没办成到底还不还?

——不法原因给付与违规请托的返还的法律研究

儿子想上个好学校,熟人说他有门路,先给了十五万,结果事没办成,钱也要不回来。托人找工作,前后转了二十万,对方现在电话不接、微信不回,起诉能要回钱吗?朋友说能“摆平”一个案子,收了三百万好处费,最后什么都没办,这笔钱去法院能追回吗?

在律师的咨询室里,这类问题几乎每周都会出现。它们看似各不相同——有的为子女上学,有的为安排工作,有的为干预案件,有的为低价竞拍资产——但背后的法律难题其实是同一个:一方基于“违规请托”向另一方支付了钱款(俗称“办事费”“好处费”“委托费”),事没办成,这笔钱能不能要求返还?

这个问题之所以棘手,是因为它同时触碰了民法的两根敏感神经:一是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的边界;二是“不法之债”究竟受不受法律保护。实践中,不同法院给出了截然相反的答案——有的判决全额返还,有的判决驳回请求,有的甚至直接裁定驳回起诉。

本文将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在“法答网”的答复为主轴,结合司法实践中的真实裁判,对“不法原因给付与违规请托的返还”这一主题做一次系统梳理。

📌 本文看点

01

法院三种裁判走向

02

最高法权威答复

03

影响裁判六大因素

01

CASE

从一次“竞拍”说起:一个被最高法点名的真实困境

要理解这个问题的复杂性,先看一个被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在法答网答复中直接引用的典型案例。

甲欲竞买法院拍卖的房屋,与乙、丙签订《委托代理协议》,委托事项写得冠冕堂皇:代为尽职调查、了解标的物瑕疵、协助缴纳保证金、提供竞价参考、协调法院办理更名过户等等。代理费高达三百五十万元,甲先支付了七十万元,约定余款在竞拍成功后支付。

后来甲真的拍得了房屋,却拒绝支付剩余二百八十万元。乙、丙起诉要求付款;甲则反诉,主张这份协议的本质并不是“代理”,而是乙、丙承诺“能确保低价取得拍卖物”,所谓三百五十万代理费,实质就是“办事款”“好处费”,请求判令乙、丙返还已付的七十万元。

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订立合同及履行过程中,确实存在通过不正当途径实现低价竞拍的意图,约定的代理费实质为“办事款”。这就把问题摆到了桌面上:对于这种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以往司法实践多为“裁定驳回起诉”,但新的裁判思路倾向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而人民法院案例库的入库案例又采取了“考虑双方过错程度确定返还金额”的折中做法。

类似的争议,在“托人找工作”“办理升学”“考证”“竞标”等场景中同样大量存在。那么,法院到底应当如何处理?


02

CONCEPT

概念厘清:什么是“不法原因给付”与“违规请托”

在展开法律分析之前,先厘清两个核心概念。

1. 违规请托

“请托”,通俗地说,就是委托人向受托人支付钱款,委托其“找关系、疏通门路”去办理某件本应依法依规办理的事项——入学、就业、减刑、拆迁补偿、追债、干预案件、低价竞拍,等等。这类请托之所以“违规”,在于它试图用金钱和人情去绕开本应公开、公平、公正的规则。它往往不违反某一条具体的刑法条文(否则就是犯罪),但一定违背了公序良俗——即社会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

2. 不法原因给付

“不法原因给付”,是大陆法系民法中的一个经典概念,指基于违反强行性法律法规或者公序良俗的原因而为之给付。它的特殊之处在于:给付人并非被欺诈、被胁迫,而是明知给付目的违法或悖俗,仍然主动为之。换句话说,给付人自己把自己“置于法秩序之外”。

「一个明知违法却仍然主动给付的人,在事没办成时,有没有资格走进法院,要求对方返还这笔钱?」

这个问题,不仅我国法院在反复斟酌,也是世界各国民法学说争论了上百年的老问题。


03

LAW

法律框架:我国《民法典》如何回应“违背公序良俗的给付”

要回答“还不还”的问题,必须回到我国现行法的具体规定。我国《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为这类纠纷搭建了如下规则体系:

1. 公序良俗原则——第8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这是整座论证大厦的基石:违规请托从根本上踩在了这条红线上。

2.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153条第2款。“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请托合同、委托协议,因其目的违法悖俗,自始、确定、当然无效。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几乎没有争议。

3. 无效法律行为的后果——第157条。这是支持“返还”一派的核心依据:“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既然请托合同无效,受托人基于合同拿到的钱,似乎就应当返还。

4. 不当得利——第122条。“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这也是一条可以用来主张返还的路径。

5. 违背公序良俗的认定——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17条。该条列举了影响国家安全、破坏公平竞争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背离社会公德等情形,要求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综合认定,为法官判断某一请托是否“悖俗”提供了操作指引。

6. 公法责任的衔接——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24条。这是最高法法官在法答网答复中重点援引的条款。它规定,在认定当事人民事责任的同时,对涉嫌违法的行为,法院可以视情况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或将案件线索移送刑事侦查机关。

7. 涉嫌犯罪时的处理——经济犯罪嫌疑规定第11条(2020修正)。“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这是“驳回起诉”那一类裁判的直接依据。

「法律对“请托合同无效”规定得很清楚,但对“无效之后究竟还返不返还”却留下了巨大的解释空间——这正是同案不同判的根源。」


04

RULING

裁判实务:法院的三种走向

根据案例库的检索,这类纠纷的裁判结果大体可以归纳为三种走向,且三种走向的法律效果截然不同。下面的决策逻辑,可以帮助我们看清法院是如何“分流”的:

裁判决策逻辑

请托返还纠纷起诉后,法院首先审查是否涉嫌犯罪。若涉嫌诈骗、行贿、斡旋受贿等犯罪,直接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或监察(走向三)。若未涉罪、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则认定委托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第153条),再在民事框架内分出两条路径:路径A依第157条判令返还本金(走向一);路径B认定“不法原因给付、不法之债不受保护”,判决驳回返还请求(走向二)。

走向一:支持返还(样本中占比最高)

逻辑链条是“无效→返还”:请托合同因违背公序良俗无效,依《民法典》第157条判决受托人返还本金。但几乎所有这类判决都不支持利息,理由是请托方自身也有过错;诉讼费也多由请托方分担。这类判决在本文检索样本中数量最多,是目前较常见的裁判倾向。

相关案例:

(2023)粤1971民初5635号 东莞第一法院:托关系为弟弟翻案,标的161万+5万港币;认定违法请托自始无效,已还90万,余款中仅支持返还20万(法院依双方过错对返还数额作了大幅酌减)。

(2019)京0108民初63532号 北京海淀法院:委托违法事项96万元;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公共利益,合同无效,未办成,返还已收款扣除已还7万,计89万。

(2025)陕0102民初15475号 西安新城法院:上学请托15万元;以金钱谋取上学不正当利益,委托合同无效,无效后应返还,判令返还11万。

(2024)冀0109民初1998号 河北藁城法院:违规办学籍5万元;委托办学籍违反强制性规定无效,款项已全转石某影,判实际收款人石某影返还。

走向二:驳回诉讼请求(少数但上升派)

逻辑是“不法原因给付,不法之债不受保护”:法院受理后,认定请托属无效,但进一步认为,给付人明知违法仍主动给付,若允许其“事没办成还能全额拿回”,等于让非法请托人“毫无损失、下次继续”,会造成不良价值导向,故判决驳回返还请求。从案例样本看,这一观点在江浙、川渝部分判决中有所体现。有判决直陈:若按“无效即返还”的路径,会纵容不法请托、增加实现不法目的的概率,与立法目的“南辕北辙”。

相关案例:

(2021)苏02民终6109号 无锡中院:安排转业亲戚到交警部门;典型“不法原因给付”,绕过法规的请托既违法又悖公序良俗,否定返还请求权以阻吓潜在不法给付。

(2025)苏0381民初3627号 新沂法院:托关系入职交警队6万元;详述法理:按“无效返还”路径会纵容不法请托、增加实现不法目的概率,不法原因给付返还请求权不应受保护。

(2017)粤0606民初3513号 佛山顺德法院:请托撤销刑事案件151.3万元;以非法手段干扰刑事司法,不法给付不得返还,同时认定不法取得应予追缴,另作决定书追缴53.3万归国家。

(2020)粤01民终24237号 广州中院:斡旋免予刑事处罚300万元;涉及权钱交易等违背公序良俗的请托形成的债务不受法律保护,已给付部分要求返还不予支持。

走向三:驳回起诉(涉嫌犯罪)

当法院在审理中发现请托本身可能构成诈骗、行贿、斡旋受贿等犯罪嫌疑时,依据《经济犯罪嫌疑规定》第11条(2020修正),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其中职务犯罪线索,依《监察法》移送监察机关)。此时当事人并非“败诉”,而是“根本没进入民事程序”。

相关案例:

(2025)内2223民初574号 扎赉特旗法院:危险驾驶找关系“摆平”7.1万元;原、被告之间的请托涉嫌刑事犯罪,不属民事诉讼范围,裁定驳回起诉。

(2025)晋0214民初2098号 大同云冈法院:花钱请托找关系谋公职21万元;存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钱财的经济犯罪嫌疑,裁定驳回起诉并移送公安。

(2025)湘1023民初462号 永兴法院:疏通关系释放被抓儿子;款项用途涉嫌行贿受贿,或受托人虚构事实骗钱涉嫌诈骗,应由公安机关介入,驳回起诉并移送。

“驳回起诉”用的是裁定(程序问题),“驳回诉讼请求”用的是判决(实体否定),二者上诉期与后续救济路径完全不同。

值得注意:报告还提示,遇“驳回起诉+移送”后,若公安机关审查认为不构成犯罪,当事人仍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主张返还(见相关裁定之释明)。同时,受托人事后出具欠条、承诺书的,部分法院认定为新债权债务、应予支持返还,但亦有法院认定欠条基于不法原因同样无效——这是实践中重要的“翻盘”变量。


05

SUPREME

最高法一锤定音:法答网答复中的统一思路

面对实践中的巨大分歧,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法官李晓云在法答网(问题编号C2024070300513、C2024041700724)作出了权威答复(回复时间:2024年8月26日)。这份答复,是理解当前裁判走向的“定盘星”。

答复先梳理了两种常见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此类情形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理由是基于不法原因的给付属于“不法原因之债”,在给付人将自己置于法秩序之外时,其债务不应受法律保护,故应裁定驳回起诉。第二种意见认为,违规请托违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应属无效,应由受托人返还已支付的费用;鉴于委托人自身有过错并考虑实际花费,可对应返还费用予以酌减,并可依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24条第3款提出司法建议或移送刑事侦查机关。

答复的权威结论,可以概括为三点:

1

不宜“一概裁定驳回起诉”。以不法原因给付不应受保护为由,一概裁定驳回起诉、不纳入民事诉讼范围,“法律依据并不充分,在实践中也较难实现”。

2

应当在认定民事责任的基础上,一并处理公法责任。适当做法是依照合同编通则司法解释第24条,在依法认定当事人民事责任的基础上,“对其应当承担的公法责任一并予以处理,发挥好司法的评价、引领功能”。

3

“驳回起诉”与“驳回诉讼请求”不能混淆,且不应简单二选一。答复实质上否定了“一律裁定驳回起诉”的做法,也并未完全采纳“一律返还”的朴素思路。

具体而言,对涉嫌违法且未经处理、可能使一方或双方通过违法行为获得不当利益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司法建议;涉嫌犯罪的,应当将案件线索移送刑事侦查机关;属于刑事自诉案件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最高法的思路是:民事上,该认定的责任要认定(通常指向返还或按过错酌减);公法上,该移交的线索要移交、该提的司法建议要提。」


06

COMPARATIVE

域外镜鉴与我国立法的“留白”

为什么“不法原因给付”如此难处理?看看域外立法,会更理解其中的张力。在大陆法系,传统上把不法原因给付视作不当得利的一种,但普遍原则上否定返还请求权,仅在不法原因仅存在于受领人一方时例外。

《德国民法典》第817条:给付目的约定为受益人因受领而违反法律禁止规定或善良风俗的,受益人应负返还义务;但如果给付人对此种违反行为同样也应负责任时,不得要求返还。

《瑞士债法典》第66条:以获得非法或者不道德的利益为目的而给付财产的,不得请求返还。

《日本民法典》第708条:因不法原因实行给付者,不得请求返还;但不法原因仅存在于受益人一方时,不在此限。

也就是说,“给付人明知违法仍主动给付,原则上不能要回钱”,是大陆法系的主流立场。其背后的价值考量是:法律不能既否定这种行为,又用强制力帮给付人把损失“追”回来,否则等于变相鼓励冒险——“办成了我得利,办不成我还能要回本”。

我国《民法典》编纂过程中,曾有研究意见主张对不法原因给付作出规定,但最终未形成一致意见,留下了立法空白。

更微妙的是历史变迁:在《民法典》施行前,《民法通则》第61条第2款、《合同法》第59条曾规定,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但随着《民法典》施行,这两条被废止,审判实践中对不法原因给付的“民事制裁”也随之缺乏了直接依据。这恰恰解释了为什么过去常用“裁定驳回起诉”来“一拒了之”——因为没有可以“追缴”的条文了,法院索性把门一关。而法答网答复,正是对这种“关门”做法的纠偏。


07

FACTORS

同案不同判?影响裁判走向的六大因素

既然最高法给出了“认定民事责任+处理公法责任”的框架,为什么实践中仍有大量“驳回诉请”“驳回起诉”的判决?检索案例可以发现,以下六个因素,往往是决定走向的关键:

1

请托事项的反社会性程度。让子女接受基础职业教育、轻微违规转学等,反社会性较弱,法院多支持返还;而干预司法、行贿买官、考试作弊、巨额融资“打点”等,反社会性突出,极易导向驳回诉请乃至驳回起诉。

2

是否涉嫌刑事犯罪。这是“驳回起诉”的硬触发点。一旦法院认为存在诈骗、行贿等犯罪嫌疑,即整体移出民事程序,而非在民事框架内裁判。

3

受理后的路径之争(返还 vs 不返还)。即便受理为民事案件,对“无效委托合同”仍分裂为两派:多数依第157条判返还;少数援用“不法原因给付”理论判不返还。同一类“找工作/上学”请托,不同法院可能得出相反结论。

4

事后欠条、承诺书。若受托人事后出具欠条、承诺书承认退款,部分法院认为该欠条系真实意思表示、构成新债权债务,应予支持返还;但亦有法院认定欠条基于不法原因同样无效。这是实践中一个重要的“翻盘”变量。

5

款项的实际占有与去向。受托人若将款转交实际用款人,法院多判实际收款人返还;受托人仅作中间媒介、无占有意思的,可能免责。

6

程序节点的差异。走“驳回起诉”的是裁定(程序问题,可上诉);走“驳回诉讼请求”的是判决(实体否定,可上诉)。二者法律效果不同,务必区分。


08

ADVICE

给普通人的实务建议


莫轻易相信“办事”承诺

“花钱找关系”本身游走在违法边缘,轻则钱款难以追回,重则牵连刑事(诈骗、行贿)。事前的风险,远大于事后的维权。


若已给付,务必保留证据

转账备注、收条、聊天记录中“办不成退款”的承诺,是未来主张返还的关键。证据组织应围绕“款项已实际支付、受托人仍占有、事项未办成”三条主线。


管理好“利息与费用”预期

即便法院支持返还,利息与诉讼费通常被否定或分摊。应当事前释明:“本金可能返还,附加成本大概率自担。”


善用“事后欠条”

如能促成对方出具独立的还款承诺或欠条,可争取将其认定为新债权债务,提高返还获支持的概率——但这并非绝对。


警惕刑事风险端口

一旦请托触及犯罪线索,法院将整体“驳回起诉+移送”,连主张返还的民事通道都会被关闭。若公安审查后认为不构成犯罪,当事人仍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区分裁定与判决

须明确“驳回起诉”(裁定,程序)与“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实体)的性质差异,二者上诉期与后续救济路径不同。


∞

EPILOGUE

结语

“不法原因给付与违规请托的返还”,表面上看是一个“钱还不还”的朴素问题,深处却牵动着意思自治与公序良俗、私法救济与公法规制、裁判统一与个案衡平之间的复杂关系。

我国《民法典》明确了“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却把“无效之后还返不返还”的判断权,交还给了司法实践。过去,法院或“一驳了之”(驳回起诉),或“一返了之”(全额返还),两种极端都难言周全。

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在法答网中的答复,给出了更具平衡感的答案:民事归民事——该认定的责任(通常是返还或按过错酌减)要认定;公法归公法——该移交的线索要移交、该提的司法建议要提。这一思路,既不让非法请托人“零成本脱身”,也不简单地把当事人挡在法院门外,更通过司法建议与刑事移送,把个案裁判延伸到对违法行为的整体治理。

「与其在“事没办成”后纠结钱能不能要回来,不如一开始就别把希望寄托在“关系”和“门路”上。法治社会里,最可靠的“门路”,永远是规则本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