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分走上市公司股份怎么办?
—— 从强一股份近 60 亿「天价离婚」说起
婚姻财产 / 股权分割专题
一、60 亿 "分手费":一场震动 A 股的离婚
2026 年 7 月 17 日晚间,科创板上市公司强一股份(688809)发布了一则令市场瞩目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周明与妻子蒋春兰已解除婚姻关系。根据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周明将其直接和间接持有的 21.72%股份中的一半、即 10.86% 公司股份分割至蒋春兰名下。
截至当日收盘,强一股份股价报 423 元 / 股,总市值 548 亿元。以此计算,蒋春兰分得的股份市值约为 59.5 亿元 —— 堪称 A 股近年来极为 "昂贵" 的离婚之一。
但这并不是一个简单的 "分钱走人" 的故事。公告同时披露,周明与蒋春兰签署了长达十年的《一致行动协议》,蒋春兰承诺在所有重大事项上与周明保持一致。这意味着,虽然股份分了,但公司的控制权纹丝未动 —— 周明仍合计控制 34.06% 的股份,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
这个案例堪称上市公司离婚股权分割的教科书级操作。但普通人在离婚时遇到公司股权分割,远没有这么 "优雅"。今天我们就来聊透:离婚时公司股权到底怎么分?
本文仅讨论已被确认属于夫妻共有且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的股权离婚分割问题。
二、离婚时公司股权怎么分?两种方式各有所长
离婚时涉及公司股权,最核心的问题就是:股权是 "分股" 还是 "分钱"?简单来说,有两种路径:
方式一:直接分割股权 ——"我要当股东"
即非持股一方直接取得公司股权,成为公司新股东。这种方式看似公平,但实操中障碍重重,且不同公司类型的规则差异极大。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73 条,非持股配偶想要成为公司股东,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
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
律师提示:2023 年修订的《公司法》(2024-07-01 施行)已删除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前置程序,改为书面通知加优先购买权;而《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73 条尚未同步修订,二者在离婚股权分割场景下存在规范张力,实务中法院处理方式不一,必要时以专业律师意见为准。」
上述规则的适用前提,是夫妻双方已就股权转让的份额、价格等核心事项协商一致。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其他股东既不同意转让又不愿意购买,法律上视为同意转让,配偶才能成为股东。这意味着,即使法院认定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非持股一方也不一定能 "进门" 当股东。
对于股份有限公司,情况相对简单。根据《公司法》第 157 条关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自由转让的基本原则,除法定限售情形外,股份转让的自由度更高,无需其他股东同意,也不存在优先购买权。强一股份的案例就属于这一类 —— 蒋春兰可依据离婚协议直接办理股份过户,取得股东身份。
方式二:折价补偿 ——"给我钱就行"
即持股一方保留全部股权,按照股权的合理价值向另一方支付现金补偿。这是实践中最常见的处理方式,尤其适用于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较强、非持股配偶无法顺利成为股东的场景。
折价补偿的关键在于:股权值多少钱?实践中,法院通常以起诉之日作为股权估值的基准日,综合考虑公司固定资产、净资产、流动资金、盈利能力、知识产权价值等因素,通过审计报告、财务报表或专业评估来确定。
司法实践中,若非持股配偶无法满足成为股东的法定条件(如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且行使优先购买权),为维护公司人合性与经营稳定,法院通常会判决持股一方对另一方进行折价补偿。
三、非持股配偶的权利:你的名字不在股东名册上,不代表你没有份
很多人有一个误区:公司是我的名字注册的,股权就是我的,离婚跟对方没关系。
这个想法大错特错。
根据《民法典》第 1062 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也就是说,即使股权只登记在一方名下,只要出资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该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这里要区分两个层面:
1. 股权归属层面(对外)
在公司法层面,工商登记和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是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可以独立行使股东权利。这意味着,非持股配偶不能直接参与公司经营决策,也不能单方面阻止持股方转让股权。
2. 财产利益层面(对内)
在婚姻法层面,股权所代表的财产利益或变价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非持股配偶对股权变价款享有应有份额。离婚时,可以请求分割该财产利益。
简单说就是:你可能当不了股东,但你有权分到股权背后的 "钱"。
律师提示:如果股权是一方婚前取得的,对应的原始出资价值及股东身份原则上属于个人财产。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该股权产生的分红、主动增值等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就该部分收益主张分割。
四、股权分割的特殊性:不是简单的一半对一半
股权不同于房产、存款等普通财产。房产一人一半分了就行,股权的分割要复杂得多,因为它涉及多重法律关系的交叉。
1. 涉及公司法与婚姻法的协调
离婚分割股权,既要遵守《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又要兼顾《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股东资格的规定。两个法律体系的逻辑并不完全一致:婚姻法追求公平分配,公司法维护公司的人合性和经营稳定。
2. 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仅限有限责任公司)
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根据《公司法》第 84 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离婚分割股权时,如果非持股配偶要取得股东资格,实质上等同于股权的对外转让,其他股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这意味着:其他股东可以 "截胡"—— 以同等价格购买该部分股权,非持股配偶只能拿到钱而进不了公司。需要明确的是,股份有限公司(尤其是上市公司)不存在股东优先购买权,离婚分割股份可直接办理过户,不受其他股东意志影响。
3. 公司章程可能有特殊规定
《公司法》允许有限责任公司通过章程对股权转让作出另行规定。有些公司章程约定了更严格的转让条件(如需全体股东一致同意),这会对离婚时的股权分割产生直接影响。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可对股份转让作出限制性约定,但不得违反股份自由转让的法定原则。
4. 股权估值是个技术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没有公开市场价格,估值高度依赖专业评估。如果公司不配合提供财务资料,评估将难以进行。好消息是,司法实践中,如果实际控制公司的一方拒绝提供评估所需资料,法院可以认定另一方主张的股权价值成立。
五、一致行动协议的妙用:分了股份,控制权不动
回到强一股份的案例。周明分了 10.86% 的股份给蒋春兰,为什么公司控制权没有受到影响?答案就是《一致行动协议》。
一致行动协议,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约定,在公司重大事项的表决中采取一致意见的协议。在强一股份的案例中,蒋春兰承诺:
始终尊重和维持周明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地位;
在所有重大事项的决策上与周明保持一致;
在董事会、股东会等会议的提名、提案、表决等事项上均与周明意见一致;
不得将表决权委托给周明以外的第三方。
这份协议有效期十年,且未经双方一致同意不得单方解除。通过这一安排,周明个人直接持股比例降至 10.86%,但加上蒋春兰持有的 10.86% 股份以及其他一致行动人的股份,合计控制的表决权仍高达 34.06%,实际控制地位稳如磐石。
这种做法在上市公司中并不罕见。它的法律本质是:通过合同安排将股份的经济权益与表决权分离。配偶获得了股份的财产利益,但表决权仍由原控制人行使。
对于普通有限公司的股东来说,一致行动协议同样适用。如果离婚时不想让前配偶介入公司经营,可以通过签署一致行动协议来平衡财产分割与控制权稳定。
六、普通人的股权分割:不只是上市公司的事
很多人觉得,股权分割是有钱人的烦恼,跟自己没关系。但实际上,随着创业潮的兴起,普通人在离婚时涉及股权分割的情况越来越常见。
1.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
这是最常见的场景。夫妻一方或双方持有有限公司股权,离婚时需要按照前述规则处理。特别注意: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公司股东(即 "夫妻公司"),分割时还需要考虑公司法人人格的维持问题。
2. 合伙企业份额
如果夫妻一方以共同财产投资了合伙企业(如有限合伙形式的员工持股平台),离婚时如何处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需要区分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有限合伙人份额的转让限制相对宽松;普通合伙人财产份额的对外转让具有极强的人合性,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分割时需要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合伙人不同意的,可在同等条件下行使优先购买权,或按退伙处理、分割相应的财产份额。
3. 个体工商户经营权
个体工商户虽然不涉及 "股权" 概念,但如果夫妻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经营个体工商业,离婚时的经营权归属、店铺设备、存货、应收账款等同样需要依法分割。
4. 股权激励与期权
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等,离婚时能否分割?核心判断标准是财产权益的取得是否对应婚内的劳动与贡献。对于婚后授予、离婚时尚未满足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限制性股票,司法实践通常按照婚姻存续期间对应的服务期、实际贡献比例,认定其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权益份额;因行权条件未成就暂无法分割的,一般待实际行权、财产权益确定后,再另行起诉分割对应价值。
七、实务建议:离婚涉及公司股权,这几点必须注意
结合强一股份案例和大量实务经验,我们总结了以下建议:
提前摸清家底。如果你怀疑配偶隐匿了公司股权或投资权益,应尽早收集证据,包括工商登记信息、公司章程、财务报表、银行流水等。必要时可申请法院调查取证。
及时申请财产保全。离婚诉讼中,如果担心持股一方在诉讼期间恶意转让、稀释股权,应及时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冻结相关股权。
重视股权估值。股权估值直接决定你能分到多少钱。建议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以起诉之日为基准日进行评估。如果公司不配合,及时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或主张举证妨碍。
明确分割方式。是想成为公司股东,还是只要拿到合理的经济补偿?两种方式各有利弊,需要根据个人情况和公司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善用协议安排。如果双方都希望和平解决,可以通过离婚协议、一致行动协议、股权代持协议等方式灵活安排,既保障财产权益,又维护公司经营稳定。
警惕恶意转移。如果配偶在离婚前或离婚诉讼中将股权以不合理低价转让给亲属或关联方,可以主张恶意串通、转让行为无效。实践中,法院对此类行为会从严审查。
必要时寻求专业帮助。股权分割涉及公司法、婚姻法的交叉领域,专业性极强。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避免因操作不当导致权益受损。
八、结语
强一股份的案例告诉我们,高明的法律安排可以在离婚财产分割和公司控制权稳定之间找到平衡。但对于普通人来说,离婚时的股权分割往往伴随着更大的不确定性和博弈空间。
核心法条要记住:
《民法典》第 1062 条 —— 婚后投资经营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 1087 条 —— 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73 条 —— 有限责任公司出资额的分割规则;
《公司法》第 84 条 ——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优先购买权规则;
《公司法》第 157 条 ——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自由转让原则。
最后提醒一句:婚姻中的财产安排,最好的时机不是在离婚时,而是在结婚前或婚姻存续期间。婚前协议、婚内财产约定,都是避免日后纠纷的有效工具。
与其在离婚时为股权争得不可开交,不如提前做好安排。毕竟,最好的 "避坑" 方式,就是不走那条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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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凯元律师 · 专注诉讼法律服务
个人简介 上海锦天城(青岛)律师事务所 律师
